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战略大全

来源:互联网  
2012/11/15 21:46:23
完善企业制度,健全治理结构。民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现代企业制度,努力完善和改进企业运营机制;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建立科学的财务制度......

本文关键字: 民营企业 融资 战略

一、企业自身方面

1、完善企业制度,健全治理结构。民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现代企业制度,努力完善和改进企业运营机制;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建立科学的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和监督制度;建设企业诚信文化,提升企业信誉;通过股份制改造、出售、兼并、重组、联营、合资等有效途径,不断改革,寻求生存发展之道。

2、降低经营风险,提高偿债能力。建立以实现经营现金流持续增长为核心的企业目标,努力挖掘自身潜力,增强自我积累意识,为扩大企业规模提供坚实的资金基础;制定合理的融资战略,巧妙运用表外融资等多种融资手段降低筹资成本,保证资金链的连续;大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3、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升企业信誉。建立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制定企业信用政策和风险管理策略;完善信用风险管理约束机制,严格审批高风险交易事项;建立客户信用档案,规范客户合约签订操作流程;制定客户信用政策,建立应收账款管理回收机制等。

二、金融机构方面

1、结合资金供给模式,改进金融服务。从理论上讲,民营企业间接融资的供给模式有四种:第一种完全由国有商业银行供给;第二种完全由中小金融机构来供给;第三种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中小金融机构为辅;第四种则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国有商业银行为辅。基于笔者分析,当前现状基本上属于第三种供给模式。而在可预见的将来,这种格局基本不会改变。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明确自己的职责,要根据中国民营企业发展实际,及时改革传统的以服务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的一系列制度办法。

2、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改革经营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改变现有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使用同一标准的状况,制定符合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特点和要求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改革现行的贷款审批程序,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授信体制、政策和程序;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网络、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库,实现数据信息资源共享,为中小企业提供行业分析、决策咨询服务,配合政府的相关政策,当好民营企业的理财参谋。

3、大力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地方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中小企业债券市场和地方性风险投资公司。这种地方性的金融机构拥有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信息优势,有助于解决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积极发展非国有和中小金融机构,还可以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打破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促进建立银行之间的良性竞争机制。

4、完善民营企业的信用担保机制。信用保证是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使用率最高且效果最佳的一种金融支持制度。国外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基金主要有三类:一是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如日本有52个信贷担保公司;二是特定用途的基金,如意大利的“技术创新滚动基金”,用以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三是小企业互助资金,如日本的小企业“自有钱柜”,入会企业任何时候都有可能从那里得到无息贷款,且不需抵押和担保。我们可以借鉴各国成熟经验,依据《担保法》等国家法律积极大胆地进行试点,根据运作规范、风险分散的原则,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民营企业信贷担保制度和信用担保体系。

三、国家政府方面

1、讲求可持续发展政策,改善融资战略环境。可借鉴发达国家发展中小型企业的成功经验,建立发展民营企业长期、系统的战略与规划。重新制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对民营企业予以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各方面的政策优待。也可设立统一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把分散在各部门、各领域的资金和基金捆绑在一起实行专款专用,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不断完善金融立法,规范金融活动,改善民营企业融资战略环境。

2、完善创业板市场,扶持民族资本。依靠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引导、规范中国的资本市场,尽快完善股市创业板市场、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风险资本市场等,利用综合效应来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通过创业板市场,解决处于创业中后期阶段的中小企业融资战略问题;通过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为达不到进入创业板市场资格标准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通过风险资本市场,为处于创业初期阶段的中小企业提供私人权益性资本。通过建立公正开放、立体化、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不断健全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战略体系。

3、创造一个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首先,在财税政策上,国家要在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赋税的基础上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优惠力度,改革对独资、合伙企业既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其次,进一步取消对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的限制:第一,进一步打破当前民营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交纳培养费的规定;第二,公安、人事、劳动、民政等部门须协调解决民营企业人员的户口、职称评定、住房和子女入学等问题;第三,以效益为标准,平等对待各类企业,将民营企业中的部分高科技企业纳入到国家政策支持的各项计划中去;第四,在经营范围和市场准入上,要在一视同仁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对民营企业的政策要求,在给外企国民待遇前先给民企国民待遇才是上策。

责编:孙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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