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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熊孩子我不管 P2P到底有无保障

来源:网贷315  
2015/8/6 15:18:39
《意见》中有专门针对普通投资人的两条规定:一是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此外还有零碎的“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等意见。

本文关键字: P2P 互联网金融
央行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挑选周六上午发布,片刻相关报道、解读、访谈便在网站、朋友圈炸开了锅。但相对于媒体、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狂欢,投资人却平静许多,比起“熊孩子”P2P平台有没有找到亲妈,他们更关注投出去的钱到底有没有安全保障。
 
《意见》中有专门针对普通投资人的两条规定:一是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此外还有零碎的“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等意见。
 
保护投资人权利
 
《意见》不仅确定了P2P网贷的合法地位,也确立了投资人“消费者”身份。投资人在投资和等待收益的期间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为消费者,投资人享有知悉真情权、人身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等权利,而《意见》也从以下几点提现对投资人权利的保护:
 
一 知情权
 
《意见》第十五条提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目前,投资者能够在网站上得知平台背景信息和借款端部分信息,但是对于平台运营状况和自身资金托管情况信息披露不足;而借款人或公司的信息透露的并不全面,甚至有所隐瞒。未来平台不仅会加强信息披露工作,还要对用户做到风险提示,不能一味标榜平台“安全”、“零逾期”。
 
不仅如此,《意见》第七条也指出,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P2P平台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做到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及时的风险提示,能有效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 人身财产安全权
 
财产安全的保障体现在第十四条,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尽管外界对于银行应该是“存管”还是“托管”争论不休,但可以肯定的是,平台客户资金与银行直接对接,投资人能清楚掌握资金的流动,本金安全性也将大大提高。
 
人身安全体现在对投资人信息、隐私的保护。第十七条规定,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三 依法求偿权
 
针对问题平台出现逾期、跑路等问题,《意见》对投资人维护自身权利提供渠道。第十六指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就为投资人维权提供法律支持。
 
总而言之,《意见》不仅规范了平台经营方式,也为保护了投资人整体投资过程,为投资人提供了解决争议的法律渠道。
 
转型为成熟投资者
 
不止保护投资人作为消费者的权益,《意见》还规定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合格投资者制度,更重要的是通过平台的风险提示,锻炼出一批成熟的投资者。
 
《意见》提出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同时多次强调平台不仅要做到信息披露,也要对用户进行风险提示。这就是要让投资者理解,在P2P平台进行投资并不像平台宣称的一般完全安全;即使平台前期对项目尽职审核,也不能保证借款人、公司不会出现逾期、跑路问题。未来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需要分账管理,平台不能再为了稳定投资人悄悄填补逾期本息缺口,更多逾期项目会被披露。
 
金融的本质就是风险与收益的博弈,投资者在投资前要对平台进行充分的调研;如果投资项目出现问题,也要积极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权益。
责编:胡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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